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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法】刘某是“接待入住”还是“擅自进入”?
发布时间:2024-03-20 23:11:14      点击次数:1637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0日晚,张甲通过微信与组织卖淫团伙成员张乙联系,双方谈好以2000元一次的价格嫖娼未成年人。当晚10时许,张甲持本人身份证合法登记入住某县J酒店登记入住。一个小时后,张乙依约将刘某(13岁)带入酒店进行性交易。


二人进入酒店时,为了躲避监控,刘某故意用套头衫将头部遮挡,并未至前台进行登记,二人假扮成住宿情侣,径直走向电梯上楼进入张甲房间交易。约半小时后,交易结束,刘某离开酒店。案发后,嫖客张甲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对该酒店处以罚款2万元、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造成J酒店方直接经济损失超二十万元、其他酒店同行吓得茫然不知所措。


另查明,张乙、刘某未经登记进入J酒店时,酒店前台人员正在为其他客人办理登记入住手续,酒店保安在打瞌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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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公安部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提出“五必须”规定,即: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内容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一审法院认为,从本案事实来看,张乙与刘某是通过酒店正常路线进入酒店电梯然后上楼的,当时酒店前台和保安分别在吧台和大厅睡着了(大厅监控视频显示前台在为其他旅客办理入住),J酒店方未按照公安部“五必须”的规定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未尽到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义务,故J酒店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不予撤销行政处罚。J酒店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某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理由与一审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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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的焦点在“酒店是否接待刘某入住?”


首先,刘某没有入住酒店的主观意图。刘某在张乙的陪同下进入J酒店,其主观方面是欲从事非法“交易”,并非要入住该酒店。事实上,刘某也仅在酒店房间逗留半小时即离开。


其次,J酒店也没有接待刘某的合意。J酒店接待的仅是张甲,且询问了张甲是否有同行人员,张甲刻意隐瞒了要在本酒店招嫖的事实。因此,J酒店对张乙、刘某进入酒店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完全不知情,更无接待刘某的合意。


再次,酒店保安是否有对进入酒店的任何人询问身份的义务?事后查明,刘某身高157厘米,体重106斤,进入酒店时没有任何异常,且有刻意躲避监控的举动。要求保安对每一位进入酒店时无异常表现的旅客进行询问,不符合保安的职责,更不符合常理、常情。


这个案件二审由我代理。我对案件进行仔细研究,并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发现该法的第五十八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有了这一条,我更加信心满满。


从以上法律用语可知,法律赋予酒店的义务发生在未成年人“接待入住”时,而法律赋予歌舞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的义务发生在未成年人“进入”时。立法者在法条上的咬文嚼字,体现了公权力对公民、法人科以相关义务时应有的科学谨慎态度。而某县公安局、一审法院均回避了上述二概念的区别,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导致法律适用不当。


从常识角度来看,酒店是公共场所,一般具有“住宿”、“会务”、“餐饮”等三大功能。城市里的连锁酒店、快捷酒店甚至坐落于写字楼,跟商城、公司等共用电梯。如果法律要求酒店保安对每一位进入酒店时无异常表现的旅客进行询问,以发现可能隐藏的违法犯罪行为,显然过于拔高酒店的义务,也完全不符合实际。不是说好了“法律不强人所难”吗?


我本以为这个案件几乎100%的胜诉,办案过程中也一直很顺利。然而二审判决却出人意料的维持原判,且对我的代理意见不作任何评判,只是简单重复一审判决理由。收到该判决后,J酒店经理跟我说“今后我们酒店怎么做才对啊,难道真的要对每一个进入酒店的人都询问身份吗?”听后,我竟一时茫然,不知如何回答是好。


我是律师,也是一名时常奔波于各地的“小蜜蜂”。去年出差住酒店超过二十趟,每趟出差算出入酒店五次,总共就有一百次。这一百次里,无论我的同伴是谁,也无论我拿什么行李,从没有保安询问我是否入住酒店的旅客以及我的随行人员。这个判决,实在也令我诧异。我是否可以认为,我长的就不像坏人?


二审判决为什么不说理?这让当事人有很多遐想。是不是因为违背了老百姓朴素的法治理念,与人民群众最朴素的期待相背离,而无法说理?我能想到的就是,该案发生在“利剑护蕾”行动期间,基层个别执法司法人员把这个事关祖国未来的大举措、好举措执行偏了,从而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


到底刘某是“接待入住”还是“擅自进入”,不仅律师要搞清楚,办案人员在这个问题上真不应该含糊,这是本案的关键,绝不能含糊。 如果认为律师说错了,完全可以理直气壮的反驳啊!也许,法官只是给我一个眼神,让我自己体会。


重温弗朗西斯·培根在《培根随笔集·论司法》中说过的名言,至今仍觉振聋发聩,“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 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



【作者介绍:贺小亮,本世纪初毕业于湘潭大学。曾从事德语翻译,后考公务员进入检察机关。十四年诉讼实务后,辞职自由创业,现为全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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