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权益应当得到全社会保护,湖南四方信息科技研究院将对湘西周某、吕某权益被侵害案提供援助。本项援助,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法律援助法》第25条、《慈善法》第三条规定。
案情摘要
基本事实:
邹某菊自称彭某群前夫吕某向其借款未还,拒绝出示借据,彭某群质疑其债务系邹与吕合作从事不正当业务形成,债务为非法;同时,邹与吕债务形成在彭与吕离婚之后,因此与彭及未成年子女没有任何关系。2024年9月起,邹某菊多次向彭及未成年子女暴力催收,并造成严重后果,涉嫌刑事犯罪,彭某群称:
· 非法侵入彭某群住宅6次(2024年9月连续5次),威胁谩骂,致3岁女儿吕某身心受损。
· 2025年2月24日,在龙山县第四小学旁掳走吕安琪约20分钟,带到派出所威胁“不还钱就抱小孩跳楼”,并抓伤彭某群面部(司法鉴定轻微伤)。
· 2025年2月至4月,多次张贴恐吓告示(如“禁止买卖房屋”),滋扰彭某群及子女生活,逼其搬离住所。
· 2025年4月,邹某菊行政拘留期满后继续骚扰,包括跟踪拍照、公开威胁。
侵权后果:
· 彭某群:面部轻微伤需持续治疗,2025年5月至6月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整形美容门诊行激光治疗5次 ,并因长期恐吓引发严重精神损害。目前仍未治愈,脸部疤痕清晰可见。(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病历,诊断书,龙腾司法鉴定意见书,伤痕疤痕图片等一组)。
· 2,周某(14岁): 周某本身患有抑郁,正在持续康复中,因受被告长期恐吓,病情加重,于2025年3月30日割腕自残(龙山一中其同学王某《证明》、班主任《证明》、龙山县人民医院病历、诊断书、自残伤痕图片等一组)。
· 3,吕某(3岁):2025年2月被掳走事件诱发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严重抑郁、焦虑症状,经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确诊为创伤后应急障碍(心理疾病专家诊断系统报告 )。吕某自幼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经历被告持续骚扰、掳走事件导致其症状恶化,需终身心理治疗(儿童青少年多维焦虑量表社会焦虑因子20分、分离性焦虑因子23分)。
· 彭某群及未成年子女周某、吕某被迫搬离住所。
案件状态:
· 案发后,彭某群多次报警。2025年4月1日,龙山县公安局对邹某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整。但对彭某群提出的刑事控告,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 2025年4月底,彭某群向龙山县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同时向湘西自治州检察院投诉。 7月16日,龙山检察院作出信访答复函,同意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
· 2025年7月3日,彭某群向龙山县人民法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提交了视频、图片、证人证言、病历、司法鉴定书、邹与吕债务无关的证据《离婚证》《离婚协议》等证据,同时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证据调查申请书》,要求调取如:邹某菊花在派出所大厅威胁彭某群及3岁女儿吕某现场视频等;以及《证据提交命令申请》,要求调取邹某菊《借条》等。但是,法院没有调取,全面审查证据。
7月18日,龙山县法院以“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为由径行驳回彭某群立案申请,不予立案。
目前,彭某群已向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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