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9日,湖南某公司从湖南华之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得奔驰汽车一辆。购车后,两次发生ECO启停键故障,经多次协调未果,2023年11月13日湖南某公司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南某公司委托湖南四方信息科技研究院向其全程提供法律咨询、商务谈判等服务。受原告某公司特别授权,本研究院院长张敏担任一审、二审代理,出庭辩护。2025年2月28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湖南华之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十万元。
案件基本信息:
这是一起关于奔驰汽车买卖纠纷维权的案件,具体信息如下:
案件性质:奔驰汽车买卖纠纷。
原告:湖南某公司
1.咨询(提供)方:湖南四方信息科技研究院。
2.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湖南四方信息科技研究院,院长。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
1,被告: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磊,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告:湖南华之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北京浩天(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被告湖南华之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4.开庭情况:
第一次开庭时间:2024年3月25日。
第二次开庭时间:2024年6月7日上午。
开庭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5.被告行为:在第一次开庭时曾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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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策略(简要):
根据原告提供的内容,湖南四方信息科技研究院对这起涉及汽车销售与产品质量纠纷的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法律分析和策略建议。以下是对该内容的简要梳理和一些补充建议:
一、核心法律依据与诉讼请求支撑
1.产品质量责任与三包规定:明确指出车辆存在严重安全故障,符合退货和赔偿的条件。
2.消费欺诈的举证与认定:列出了欺诈的构成要件和建议补充的证据,以支持原告的欺诈主张。
3.进口车辆检验程序违法:指出被告未提供必要的品质检验报告,违反了相关法规。
4.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与效力:确认原告已依法行使解除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
5.侵权责任与名誉权损害:分析了被告行为可能构成的侵权,并建议了相应的证据收集。
二、关键证据补强建议
提出了针对车辆质量问题、欺诈行为、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侵权行为的详细证据收集建议。
三、诉讼策略与风险提示
分阶段诉讼请求设计:策略性地规划了诉讼进程,分阶段提出不同的诉求。
被告可能的抗辩与应对:预判了被告可能的抗辩策略,并给出了相应的应对建议。
举证责任与诉讼风险:强调了举证责任的重要性和诉讼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四、裁判趋势与预期结果
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退车退款、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等方面给出了预期的裁判结果。
五、执行与风险防范建议
提出了财产保全、媒体监督、执行阶段配合等建议,以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和降低风险。
六、向一审法院提交两项申请
1,《证据提交命令申请书》。
2,《证据调查申请书》。
补充建议:
1.持续与被告沟通:在诉讼过程中,保持与被告的沟通渠道畅通,以便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或进行和解谈判。
2.关注法律动态: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司法解释的出台,以便及时调整诉讼策略。
3.心理准备:诉讼过程可能较长且充满不确定性,原告需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并保持冷静和理性。
4.专业团队:确保有一个专业的团队支持,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技术问题、以及社会危机关系问题等挑战。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策略。
起诉状内容(摘要):
原告于2023年6月29日自被告一湖南华之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购进GLS4504MATIC(时尚型)汽车一辆,购入价1118366元。在被告一的建议下,原告按照被告一要求并在被告一处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办妥相关手续后,当天提车。《购车买卖合同》编号:HZJ0001123。
7月29日,原告工作人员在正常行驶途中,突然熄火,仪表盘指示灯报警,显示发动机故障,无刹车,无方向。原告认为该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授权工作人员到被告一处要求退车。但被告一称该事故系ECO系统故障导致,忽悠原告工作人员该故障不影响车辆使用和行车安全,让原告放心使用。
8月22日,原告工作人员驾驶该车在正常行驶途中,再次发生同样事故。被告一称:“你所反馈的车辆现象,属于车辆在特定驾驶情况下出现的发动机ECO启停功能偶发不能启动现象”,并称“我们建议你在缓慢下坡路段(如车速2公里/小时),暂时关闭ECO启停功能”。原告工作人员问被告一解决这个“不用关闭ECO启停功能”就能安全、正常行驶的问题需要多长时间,被告一说要一年。被告一根据这一结论要求原告提车,遭到原告拒绝,并坚决要求被告一退车。
8月23日,原告将该故障车退回被告一处,要求进行第三方检测。经过协商,被告一承诺继续维修,并与原告订立《代步车使用协议》,并约定:根据该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约定该代步车的代步期限自2023年8月23日至合同车辆修复提车后止;第三条第一款约定:原告因该协议约定拥有代步车的使用权。
8月29日,被告一单方面非正式(未加盖公章)致函原告要求提车。因被告一未提供检测报告,原告拒绝提车。
在持续的交涉过程中,被告一会儿说关闭ECO启停,一会儿又说换变速箱阀门,能解决问题。但是,都没有向原告出示能够确保原告驾乘该故障车安全的相关检测报告或技术依据。
9月26日,原告致函被告,称:“在60天内,同一事故原因,重复发生两次,且贵公司至今未有切实方案解决该事故问题,严重影响本公司对贵品牌车辆的消费信心。本公司认为:一,贵公司该品牌汽车,存功能缺陷且未能有效解决该问题,与贵公司官方公布该品牌车辆功能不符,诱导本公司购买该品牌车辆涉嫌消费欺诈;二,事故发生后,本公司多次派员与贵公司沟通,鉴于两次发生事故且未有有效解决办法,提出包括要求对该车辆行车安全性能等进行第三方检测的合理诉求,寻求解决方案,但均未得到回应。因此,本公司认为,贵公司已无能力解决该事故,不能杜绝该同样事故第三次甚至继续多次连续发生的可能。三,本公司作为消费者,其依法享有的各项消费权利,理应得到贵公司的充分尊重;同时,贵品牌作为国际著名品牌,应当恪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责任担当,切实保障本公司基本权益”,同时提出两个建议方案,被告没有回应。
原告在焦急的等待被告就该故障车的处理维修结果和解决方案,但是没有想到,被告非但没有把故障车的问题解决,反而在10月16日晚上约九点多,被告一“报假警”,骗取公安部门信任,以警车开道的方式,将其提供给原告的代步车及原告存放在车上的文件和物品,从原告工作人员家的地下车库“盗走”,违背了与原告订立的《代步车使用协议》。在辖区派出所的帮助下,原告存放在代步车的文件和物品,才得以部分追回。
原告在与被告交涉的过程中,多次质疑被告售卖的案涉车辆涉嫌为召回车辆,但是被告一坚决否定;原告也多次要求被告一提供故障码或复制拍照故障码,被告以涉嫌奔驰车辆核心机密为由拒绝。
几个月时间过去,为什么被告没有办法解决该车的故障问题?
据被告提供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原告得知被告进口本批次车辆共817辆,根据《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应该进行品质检验;同时,根据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须加附“品质检验报告”。但是被告销售该车时,故意向原告隐瞒该强制性规定,也没有向原告提供《品质检验报告》,致使原告产生重大误解,错误接受了该车辆。订立《汽车买卖合同》以及交车时,被告也没有就该事项及可能存在的产品缺陷向原告明示。
同时,根据《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登记的进口汽车,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应向当地海关申请检验出证”。原告发现案涉车辆质量问题时,多次要求被告一告知被告二,对案涉车辆进行质量检测,但是都被被告一拒绝。
鉴于被告无法保证原告正常、安全使用该所购车辆,及被告的欺诈和数次违约行为,原告分别于2023年10月22日、10月24日两次致函【《关于解除湖南华之杰公司<汽车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告一,通知被告单方面解除《汽车买卖合同》和《代步使用协议书》,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相应损失;同时告知被告“如贵公司华之杰公司收到本函后,未在三日内回复提出异议,本公司将视为华之杰公司拒绝协调、且同意解除该《汽车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代步车使用协议书》”。
但是被告收到原告送达的解除《汽车买卖合同》及《代步车使用协议书》后,至原告起诉时止,仍然拒绝回应原告。根据原告《关于解除湖南华之杰公司<汽车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函之约定,原告单方面解除《汽车买卖合同》等已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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