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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动态】本院接受北京某某律所转委托协议为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5-02-18 11:51:05      点击次数:17151

经本院研究讨论,决定接受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转委托协议。

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与长沙某公司订立《代理协议》,就某公司与湖南省XX厅服务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服务,鉴于近一年努力仍没有较大进展,遂萌生退意;经委托方某公司同意,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解除委托代理关系,某公司与本院订立《服务合同》,由本院为某公司继续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附:

关于长沙市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两案办理情况的说明

 

致:长沙市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十分感谢贵公司对北京某某(南昌)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就贵公司与曾某某、李某某、湖南省某某办公室合同纠纷二案委托本所代理,现由于贵公司与本所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委托代理关系。为此,特将本所王律师在办理该二案过程中的事项说明如下:

     一、委托情况

本所于2023年10月26日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王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具体办理贵公司与曾某某合同纠纷案以及贵公司与李某某合同纠纷案(共两个案件)。在本所接受委托之前,贵公司已委托法律顾问柏律师就此两个案件分别向长沙市XX区人民法院(贵公司与李某某合同纠纷案)和长沙市XX区人民法院(贵公司与曾某某合同纠纷案)提起诉讼。其中,贵公司与李某某合同纠纷案XX区人民法院安排了调解员康负责庭前调解工作,在本所接受委托前调解员康毅已组织贵公司以及柏律师和李某某一方(湖南省XX厅委派代表)共同在法院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并未达成调解;贵公司与曾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知因何种原因在本律师接受委托前贵公司撤回了提交的立案材料。

二、案件办理情况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立即与贵公司委派的对接人汤某某就案件材料以及在接受委托后该两案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沟通,并根据贵公司对接人汤某某提供的该两案信息以及相关证据材料于2023年11月1日重新组织了证据,拟定了贵公司与曾某某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目录》、《需补充证据》等立案所需法律文书提交给贵公司对接人汤某某用印。2023年11月2日,本律师前往贵公司与贵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接人汤某某见面详细沟通了此两案的情况以及代理思路,协助贵公司对接人汤某某整理了立案所需材料,并于当天就贵公司与曾某某案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XX区人民法院根据本律师提交的立案申请材料受理了此案,并将此案排入诉前调解程序,案号为(2023)湘0104民诉前调33371号,承办法官为该院立案庭庭长XX。同时,本律师于2023年11月3日也前往XX区人民法院与调解员康X见面了解了贵公司与李某某案的进展情况,调解员康X告知,经过前期调解,李某某一方基本同意按照贵公司起诉的金额支付合同款项,但需要贵公司补签服务合同并开具发票,由于贵公司当时并未同意,所以调解工作被搁置。

经多次与XX区人民法院及XX区人民法院沟通,原本该院安排在2023年11月20日组织贵公司与曾某某进行调解,后因调解法官王X说先与曾某某一方沟通后再另行组织调解。直至2023年12月17日,本律师再次与贵公司法定代表人前往XX区人民法院参加调解,该院王X庭长组织了贵公司与曾某某一方(实际为湖南省XX厅委派的三名工作人员)在其办公室进行调解,由于曾某某一方根本不认可贵公司继续提供了2021年1月以后至2023年8月期间的技术服务这一事实,导致调解不能。另一方面,就XX区人民法院办理的贵公司与李某某合同纠纷案,本律师也与该案调解员康X积极沟通,于2023年12月28日与贵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同前往XX区人民法院,与该院立案庭XX副庭长和调解员康X进行了沟通,然而,该副庭长却答复说贵公司与李某某合同纠纷案被告的诉讼主体证明材料不全,若不能补充,则不予立案。为此,本律师也再次向该副庭长解释,案涉合同的主体虽系湖南省XXXX办公室和贵公司,但合同落款处有李某某签字,现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已经确认湖南省XXXX办公室为不存在的主体,在此案中也已经提交了湖南省XX办公厅关于确认湖南省XXXX办公室不存在的答复、李某某身份信息查询件、《服务合同》等证据足以证明李某某是本案适格主体,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应予立案。但该副庭长并未予回应。

由于XX区人民法院和XX区人民法院均迟迟不予正式立案,本律师频繁与该两个法院的王X庭长、调解员康X等人联系,并于2024年3月6日再次前往该两个法院沟通,得到的答复仍然是不予立案,也不会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为此,本律师与贵公司协商后,就XX区人民法院XX区人民法院对贵公司与曾某某、李某某合同纠纷两案“不立不裁”的违规行为草拟了投诉材料,由贵公司向湖南省委巡视组投送。湖南省委巡视组将此投诉件转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2024年7月8日,本律师和贵公司对接人汤某某前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投诉该两个法院的“不立不裁”违规行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室汤姓法官接待了我们的投诉,并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X庭的XX法官电话转达了我们投诉的情况,并告知我们如若XX区人民法院和XX区人民法院在十五天内没有答复,可直接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后本律师于2024年7月17日左右接到XX区人民法院调解员康X的电话,通知说我们信访的事情已经转到了XX区人民法院,如果我们有材料补充,可与该院立案庭副庭长XXX法官联系。为此,本律师于2024年8月1日先到达了贵公司,针对XX区人民法院的证据补充事宜与贵公司对接人汤进行了沟通,并组织了待补充的证据,于当日下午前XX区人民法院沟通立案事宜,但经联系XXX法官刚好其在休假,由其法官助理接待。本律师将此案的详细情况以及希望立即立案受理的诉求告知了XXX法官的助理,经XXX法官助理向XX区人民法院立案庭XXX汇报,给出的答复却仍然是不予立案也不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无奈之下,本律师又于当日下午立即前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室反映XX区人民法院和XX区人民法院“不立不裁”的违规行为,结果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室工作人员与XX法官电话联系后答复称XX区人民法院及XX区人民法院均已回复我们,以此两个法院的回复为准。本律师在中院信访庭书面填写了信访件,并希望院长接待。当日,本律师将此情况向贵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当面汇报。后因贵我双方协商解除此两案的委托代理,本律师便未再办理此两案的具体事宜。

以上为本所律师办理贵公司与李某某、贵公司与曾某某合同纠纷二案的基本情况。后续案件办理中,贵公司办案人员若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本律师联系,本律师将进一步提供解答与交接。

顺祝商祺!

 

 

北京某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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