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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宁波老太张爱萍与宁波鄞州农商行股权纠纷(一):投资人股东资格被灭失反被起诉
发布时间:2024-06-21 12:07:01      点击次数:26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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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爱萍,女,原丽水软轴款管厂法人代表。其原企业“丽水软轴软管厂”在1989年9月23日购买鄞州银行2500股股权,其中“丽水软轴软管厂”法人股2000股、张天平个人股250股、张爱萍个人股250股。该2500股,均在2016年经姜山镇政府证明及张天平转让确权到其名下,完整持有该2500股原鄞州信用联社原始股权。三十三年过去,原鄞州信用联社经改制登记及历次股权登记后,原丽水软轴软管厂法人股却不翼而飞,多次请求政府为其主持公道,但至今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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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月13日,宁波市鄞州农商行将张爱萍告上法庭,声称“因被告(张爱萍)拒绝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案涉纠纷”,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鄞县丽水软轴软管厂在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的14420股股权属被告张爱萍所有。

       而张爱萍认为,该14420股股权系原鄞县丽水转轴轮管厂所有,与其没有任何经济、法律关系,同时要求原告宁波市鄞州农商行应依法确认其原企业鄞县丽水软轴软管厂持有现鄞州农商行的合法股权。

       鄞州区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判决鄞州农商行胜诉,确认原鄞县丽水转轴轮管厂的股权就是张爱萍原企业鄞县丽水软轴软管厂 股权。

       张爱萍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4年3月20日,省高院在宁波举行第一次听证会。6月21日,省高院在杭州举行第二次听证会。湖南四方信息科技研究院负责人应张爱萍委托,出庭。



张爱萍股权维权情况简要说明


宁波市鄞州区政府及纪委:


张爱萍,女,原丽水软轴款管厂法人代表。我的企业“丽水软轴软管厂”在1989年9月23日购买鄞州银行2500股股权(附件1),其中“丽水软轴软管厂”法人股2000股、张天平个人股250股、张爱萍个人股250股。该2500股,均在2016年经姜山镇政府证明及张天平转让确权到我名下,我完整持有该2500股原鄞州信用联社原始股权。三十三年过去,原鄞州信用联社经改制登记及历次股权登记后,我原丽水软轴软管厂法人股却不翼而飞,多次请求政府为我主持公道,但至今没有结果。几次信访问题反映情况如下:


一丶我在原鄞州信用联社的原始股权在改制后现鄞州合作银行的确认维权,仍然没有结果。


1,2016年5月,我接到银行姜山支行电话,通知我个人股份登记事宜,但是我以丽水软轴软管厂投资购买的企业法人股却被告知查不到。

之后,在2016年5月20日,姜山镇镇政府开了“丽水软轴软管厂”的资产是我个人的确权证明,证明给了姜山支行、口头答复我让我等待,然后从支行到总行一直拖。

2018年底鄞州银行总部要求我提供股权证明。2019年找到购买股权支票,再通过宁波银保监局被鄞州银行不得不承认了我在原鄞州信用联社的原始股权,丽水软轴软管厂2000股,张天平250股,张爱萍250股。


2,2019年11月,鄞州合作银行再次要求我提供软轴软管厂股权为我个人所有,与其他人无关的相关法律文书,意思是没有相关法律文书股权不能给我。

   事实上,2016年,我在原鄞州信用联社持有的个人股权和企业法人股权都已经得到了确认。


3,2021年,通过宁波银保监局投诉取得部分资料,在查阅股东名册时,因为仍然没有看到我作为股东登记在册,于是向派出所报案股权被偷。鄞州合作银行毛经理告诉派出所不是银行不给,是我自己不要,我向姜山派出所要求银行提供我不要的依据,派出所没有立案。


4,在2021年我开始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逐级上访,在2022年3月18日,鄞州区信访局李局长转给我一份《关于丽水软轴软管厂股权清退情况的说明》(附件4)。

鄞州合作银行发布报纸巜公告》清退的企业法人股权和个人股权名单中,并没有我的企业和我个人的名字。

该信访回复函还称我在2016年5月23日至今未向银行没有提供与“丽水转轴轮管厂”相关的证明,对此我向信访局李局长申明“丽水转轴轮管厂”和我没有关系,公告也和我没有关系(我的工厂名称是“丽水软轴软管厂”,而且在2016年5月20日经镇政府对丽水软轴软管厂确权证明)。

鄞州合作银行清退的企业法人股权和个人股权,并不包括我,我要做什么说明呢?莫名其妙!)


5,在2022年5月7日后收到鄞州法院发过来鄞州银行起讼状,鄞州银行起诉我案号《(2022)浙0212民初5162号》。

该起诉状虽被告写的名字是我,但诉讼状中所称事实和理由均与我本人没有关联,本人原法人股权持有者为丽水软轴软管厂(已在2016年经姜山镇政府确权为本人持有),而非原告诉状中所称丽水轮轴轮管厂。

经百度百科查询,没有找到与丽水轮轴轮管厂相关的企业登记信息,该企业应为原告方捏造。

因此,鄞州合作银行清退自己捏造的“莫须有”企业丽水轮轴轮管厂法人股权,与本人持有的原丽水软轴软管厂法人股权无关。其诉请法院将甲的股权判决给乙,再通过内部运作将乙的股权剥夺的企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6,政府的数次信访接待,显得没有诚信和作为,很让我失望。第一次鄞州区信访局支持,决定本人和银行进行协调会,但是没有召开协调会。第二次接待会区政府吴区长和徐力英审判长等参与,本人要求徐力英审判长对银行诉讼案件公平公正,要求银行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徐力英审判长表示对于案件诉讼公平公正,而且和案件有关的资料要求银行提供。第三次接待会主要负责人是区政法委凌副书记,对于本人要求银行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会联系法院作出决定,以上对于本人三次接待要求银行提供相关证据资料,至今没有说法。


二、根据《以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报告》规定;原始股东对增资扩股有优先购买权,企业终止后取得剩余财产,要求获得1989年9月23日起至今应得的分红.增资.扩股和股东的权益。根据2003年3月3日《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报告》规定;股本金的募集第三条最高单户60万元,法人股最高单户500万元,对愿意增资的按合作银行股本金结构给予增资法人股10000股,个人股1000股转为合作银行股份。


综上所述,我有以下诉求,希望能得到答复并给予解决。

1,追查原丽水软轴软管厂在原鄞州信用联社的原始股权。

2,追查本人股权未被确认,致本人三十余年股东权益被剥夺,是漏登记还是恶意剥夺?

3,2002年改制期间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全体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签名册,股东代表大会签名册,

4,2001清产核资的全套经审计的财务资料,审计事务所相关报告附件证明,以及资产评估公司资质证书,评估报告以及相关附件证明,

5,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验资报告,鄞县信用合作联社减资报告以及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全套资料。

6,鄞县信用合作联社历年变更的验资报告以及历年审计报告,

7,鄞县信用联社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历次工商变更资料,

8, 1989年-2003年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已收到2004年财务预、决算方案《根据鄞县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第五章第二十一条(四)》

7)2002年10月份至2003年2月份5个年月的月报表。


最后还有一问:在鄞州信用联社改制阶段,被查处的原区政府主要领导主导改制,他们的违纪违法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本人股权确认难。政府主要领导都被查了,银行的领导为什么一个都没有查?本人取证很难,要求现区政府纪委部门进行调查,


                                                   说明人:张爱萍

                               

                                                  202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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